印尼政府公布修正清真產品保證制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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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 2026.10.20印尼清真品質保證局(BPJPH)網站資料

一、印尼清真品質保證局(BPJPH)頃正式公布第40/2026號政府規章,修正第42/2024號政府規章有關清真產品保證制度實施規定,主要調整第160條及第161條有關部分產品強制清真認證之實施期限,並自公布日起生效。本次修法主要係依據產業公協會意見及政策執行評估結果,爰將部分原訂本年10月實施之強制清真認證期限延後2年至2028年10月,以維持貿易順暢及產業競爭力。另本次修法係針對第42/2024號政府規章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未將該規章整部廢止,其餘未經修正之規定仍繼續有效。

二、本次第40/2026號政府規章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修正第160條,調整食品、飲料、屠宰產品及相關服務之強制清真認證期限:
1. 印尼國內中大型企業之食品、飲料、屠宰產品及屠宰服務,已自2024年10月18日起實施強制清真認證,本次修法未調整其適用期限。
2. 印尼國內微型及小型企業之食品、飲料、屠宰產品及屠宰服務,強制清真認證過渡期限由原訂2026年10月17日延長至2028年10月17日。
3. 印尼國內中大型企業提供有關食品、飲料及屠宰產品之服務(不含屠宰服務),強制清真認證義務自2028年10月18日起實施。
4. 國外進口食品、飲料、屠宰產品及屠宰服務,強制清真認證義務自2028年10月18日起實施,並應考量印尼與其他國家完成清真認證相互承認合作之情形。原第42/2024號政府規章第160條第3項係規定,應最遲於2026年10月17日決定國外產品強制認證實施日期,本次修法則明定於2028年10月18日實施,以提供進口業者更明確之法規遵循時程。
(二) 修正第161條,調整藥品、化妝品、化學產品及日常用品等產品之強制清真認證期限:
1. 天然藥品、準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化學產品及基因工程產品,強制清真認證過渡期限由原訂2026年10月17日延長至2028年10月17日。
2. 日常用品部分,包括服飾、頭部用品及配件、家用衛生用品、家用設備、穆斯林宗教用品、文具、辦公用品,以及A類風險醫療器材等,過渡期限亦延長至2028年10月17日。
3. 其餘產品類別仍維持第42/2024號政府規章原訂時程,包括非處方藥品、限制性非處方藥品及B類風險醫療器材之過渡期限為2029年10月17日;處方藥品(精神藥物除外)及C類風險醫療器材則為2034年10月17日。
4. 與前述產品相關之服務,原則上依所對應產品類別之認證時程辦理,業者亦得於過渡期限屆滿前先行申請清真認證。
(三) 第II條規範相關施行法規調整及進口清真產品符合性確認規定之廢止:本次修法除調整強制清真認證期限外,亦要求相關施行規定配合修正,並廢止BPJPH第4/2026號規定(Peraturan BPJPH No. 4 Tahun 2026),有關進入印尼境內之外國清真產品符合性確認規定。該規定原涉及進口清真產品之符合性確認程序,目前BPJPH官方法規資料庫已將該規定列為廢止法規,惟後續相關進口行政程序及配套措施,仍須視BPJPH公布之執行規定確認。

三、綜上,印尼本次修法將進口食品、飲料及其他部分產品之強制清真認證期限延至2028年10月,有助減輕業者短期輸印之法遵負擔。此外,印尼政府同步廢止BPJPH第4/2026號進口清真產品符合性確認規定,有助降低潛在非關稅貿易障礙。惟第42/2024號政府規章並未整部廢止,原有清真認證制度及未經修正之規定仍繼續有效,且進口產品未來仍須符合相關清真認證及其他進口管理要求。另新法將國外產品強制清真認證之實施與國際清真認證相互承認合作連結,後續宜持續關注印尼與外國清真認證機構之相互承認安排、BPJPH相關施行規定修正,以及實際通關執行情形。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